不测之罪
bù cè zhī zuì
成语
释义
指大罪,死罪。
出处
战国·乐毅《报燕惠王书》临不测之罪,以幸为利,义之所不敢出也。”
造句
- 莫非朝议以我前罪尚轻,又加以~么?★《好逑传》第十三回
解读
典故讲解
「不测之罪」出自战国时期乐毅所作的《报燕惠王书》。公元前279年,燕昭王去世,燕惠王即位。惠王早在为太子时就与大将乐毅不和,即位后又听信齐国反间计,怀疑乐毅拥兵自重,遂派骑劫替代乐毅统兵。乐毅担心归国后遭祸,于是投奔赵国。燕惠王写信责备乐毅背燕投赵,乐毅回信申明心迹,即《报燕惠王书》。 信中乐毅写道:「临不测之罪,以幸为利,义之所不敢出也。」意思是,自己若冒着难以预料的重罪风险去侥幸谋取私利,这是道义上所不敢做的事。此处「不测」本义为难以预料、不可测度,用以形容罪行的严重与危险,稍有不慎便会招致杀身之祸。在古代政治语境中,「不测之罪」特指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罪、大罪。 随着语言发展,「不测之罪」逐渐泛化为泛指重大的、极其严重的罪行,但仍保留了书面语色彩和庄重意味。它强调罪行后果的严重性与不可挽回,常用于形容触犯国法、难逃严惩的情状。
例句
- 他因滥用职权、收受贿赂,最终犯下不测之罪,锒铛入狱。
- 古人云临不测之罪以幸为利,义之所不敢出,今日读来仍发人深省。
- 这起通敌叛国案性质严重,主犯恐怕难逃不测之罪。
- 你切莫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,否则将身陷不测之罪,追悔莫及。
- 历史上忠臣因谗言获罪,甚至蒙受不测之罪,实在令人唏嘘不已。